达市环发〔2011〕50号
达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2011年达州市环境监测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根据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四川省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川环办发[2011]28号)及达州市环境监测年度工作部署,我局制定了《2011年达州市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2011年达州市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监测 实施方案 通知
附:
2011年达州市环境监测工作
实
施
方
案
目 录
第一部分 环境质量监测........................... 1
一、城市环境空气监测........................................................................................... 1
二、酸雨监测.......................................................................................................... 2
三、地表水质监测(含水体富营养化监测)......................................................... 3
四、地表水质自动监测........................................................................................... 3
五、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4
六、噪声监测.......................................................................................................... 7
七、生态环境质量评价........................................................................................... 8
八、“十一五”环境质量报告.................................................................................. 8
第二部分 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8
九、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8
十、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8
十一、市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8
第三部分 专项监测.............................. 14
十二、“环境保护三下乡”环境质量监测............................................................... 8
十三、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考核..................................................................... 8
十四、环境质量核查监测...................................................................................... 23
十五、环境突发事性应急监测与演练................................................................... 24
十六、竣工验收监测(调查).............................................................................. 24
第四部分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18
十七、自动监测系统质控管理.............................................................................. 24
十八、环境监测数据质控考核.............................................................................. 25
第一部分 环境质量监测
一、城市环境空气监测
1、监测范围
达州市城区(含达县南外镇)及宣汉县、渠县、大竹县、开江县、万源市政府所在城镇。
2、监测指标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
达州市城区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执行,并增加降尘和硫酸盐化速率。
3、监测要求
自动监测项目应全天候24小时监测(仪器检修、标定等情况除外),全年日均值有效数据不低于95%。
达州市城区除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降尘、硫酸盐化速率外的其余监测项目至少选择2个以上代表性点位进行监测,每月至少有均匀分布的10个有效日均值。至少选择2个以上代表性点位监测NOX,参照NO2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要求,其监测结果不参加城市空气质量评价。实施方式根据省站城市环境空气监测实施细则进行。
降尘、硫酸盐化速率每月监测一次。
4、任务分工
市环境监测站负责达州市城区除降尘、硫酸盐化速率外其余项目的监测。通川区环境监测站负责达州市城区的降尘、硫酸盐化速率监测。宣汉县、渠县、大竹县、开江县、万源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本辖区城镇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监测。
5、质量保证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要求执行。
6、报送要求
按原方式报送,有新规定时执行新要求。
7、评价
新办法未印发前按《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评价。
二、酸雨监测
1、监测范围
达州市城区现有的监测点位以及“2008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测项目”建成的监测点位。
宣汉县、渠县、大竹县、开江县、万源市政府所在城镇按优化布点确定的监测点位监测。
2、监测指标
必测项目4项,包括:pH、降雨量、硫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选测项目8项,包括:降水电导率,氟、氯、铵、钙、镁、钠、钾7种离子浓度。
降雨量≧10毫米须分析选测项目,要开展阴、阳离子平衡分析。
3、监测时间
逢雨必测,每天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任务分工
市环境监测站负责达州市城区,宣汉县、渠县、大竹县、开江县、万源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本辖区城镇。
5、质量保证
按照《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要求执行。
6、报送要求
市站于每月2日之前将上月达州市城区的监测数据上报省站,10日之前编制完成降水质量状况月报,并按规定上报市局及省站。
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应于每月2日之前将上月降水监测数据报达州市环境监测站,于5日之前编制完成降水质量状况月报,并按规定上报主管环保局及市站。
三、地表水质监测(含水体富营养化监测)
1、监测范围
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共19个,见表1。
2、监测指标
流量、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电导率、总氮、叶绿素a和透明度等28项指标,湖库增测水位。
3、监测时间
1~5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0日。
4、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5、报送要求
各县(市、区)站每月13日前上报市站,市站每月15日前上报省站(富营养化监测月报报送生态室,其它结果报送综合室)。同时按“四川省环境监测报告格式(正式版)(川环办发[2009]66号)”报送纸质文档。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表中按最低检出限值右上角加“L”填写,数据库中填1/2最低检出限值,检测限至少满足国家地表水Ⅲ类标准;未监测则填写“-1”;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及时报告主管局和上级监测站,由相关局、站组织核查,省控断面核查结果报省站。
四、地表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
江陵水质自动站、达州化工园区水质自动站。
2、监测指标
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和流量。
3、监测时间
按照《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每天0:00、4:00、8:00、12:00、16:00和20:00进行采样分析,即每4小时进行一次采样分析。在满足上述要求基础上,达州化工园区水质自动监测站试点开展实时监测。
4、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 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每天查看自动监测实时发布系统中的数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省站调取各水质自动站实时数据。
周报数据于每周周一中午12:00之前报送省站。
五、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一)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共6个,见表2。
2、监测指标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每月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表2的补充项目(5项)及叶绿素a、透明度、流量。湖库增测水位。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每月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23项:pH、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总大肠菌群、铁、锰、铜、锌、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氰化物、汞、砷、硒、镉、六价铬、铅。
根据工作实际,市环境监测站今年开始罗江饮用水源地特定项目前35项的分析。
3、监测时间
(1)月报
1~5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0日。如遇异常情况,则必须加密采样一次,两次的监测结果均报送省站,抄送市站。
(2)地表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特定项目前35项分析
7~8月进行监测,全年监测一次。监测结果纳入当月月报和年报。
4、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5、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和时间
(1)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
开江每月15日前向市站报送,其余各站每月15日前向省站报送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并抄送市站。各级环境监测站每月底之前编制完成本月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月报,并报主管环保局及上级环境监测站。
(2)35项分析监测数据
于11月16日前将监测数据上报省站。
6、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右上角加“L”,检测限须满足Ⅲ类标准限值(《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2、表3为标准限值);未监测项目填写“-1”,若水源地未取水则填写“0”;如有超标情况,及时报告主管局和上级监测站,由相关局、站组织核查,并向省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预警监测站
1、监测范围
罗江水质自动站。
2、监测指标
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和生物毒性。
3、监测时间
在满足《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每天0:00、4:00、8:00、12:00、16:00和20:00进行采样分析,即每4小时进行一次采样监测要求基础上,试点开展实时监测。
4、质量保证
同“地表水质自动监测站”要求。
5、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省站调取水质自动预警监测站实时数据。
周报数据于每周周一中午12:00之前报送省站。
(三)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已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2、监测指标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监测项目:必测项目:pH、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硬度、铁、锰、生物毒性。选测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其它项目。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监测项目:必测项目: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氟化物、砷、汞、镉、生物毒性。选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表2其它项目。
3、监测时间、频次
全年1次,9月之前完成。
4、任务分工
各县级站负责辖区内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5、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6、监测数据报送格式及报送时间
9月10日前,各站将乡镇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报告电子文档上传到市站,同时报送纸文件。9月底前,市站将本市乡镇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报告电子文档上传到省站,同时报送纸文件。
7、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右上角加“L”,检测限须低于Ⅲ类标准限值(《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2、表3为标准限值)。未监测项目填写“-1”。若水源地未监测取水量填写“0”。超标项目由主管局和上一级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省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六、噪声监测
1、监测范围
达州市城区(含达县南外镇)及宣汉县、渠县、大竹县、开江县、万源市政府所在城镇。
2、监测内容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3、监测方法、频次、时间
执行《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暂行技术规定》和《关于按季报送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数据的通知》(总站物字[2005]151号)等相关要求。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的等效声级(dB(A))并记录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SD)。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的等效声级(dB(A)),记录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SD)和车流量(轻型汽车、重型汽车)。
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每个点位监测24个小时的等效声级(dB(A)),记录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SD)。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和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每年监测1次,监测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测量,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每个城市监测时间应固定,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每年每季度监测1次,各城市每次测量日期应相对固定,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4、任务分工
市环境监测站负责达州市城区(含达县南外镇),宣汉县、渠县、大竹县、开江县、万源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本辖区城镇。
(四)质量保证及报送要求
各县(市、区)站在每季度第二个月10日前向市站报送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在11月10日前向市站报送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和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数据。
市站在每季度第二个月20日前向省站报送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在11月20日前向省站报送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和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数据。
七、生态环境质量评价
各县(市、区)环保局向市环保局报送辖区降水量、水资源量、水土流失、COD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和固体废物排放量。市环保局汇总后报送省级环保部门。报送单元:地市级和县级。
监测数据报送时间:2011年10月~11月。
八、“十一五”环境质量报告
市环境监测站汇总并分析2006-2010年各类环境监测数据,编制各地“十一五”环境质量报告,在4月底前报送市局,再由市局报送省厅。
第二部分 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九、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一)监测范围
按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执行。
(二)监测内容
1、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 号)要求,监督性监测内容包括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参见《关于印发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环办[2011]8号)、《关于印发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总站源字[2007]181号)。
2、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对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治理设施进、出口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监督性监测同时开展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的内容包括废水污染物浓度和流量以及废气气态污染物浓度、颗粒物浓度、氧量、烟温和平均流速等。
(三)监测项目
1、一般要求
废水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 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要求的监测项目确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要求确定(表1 和表2 的19 项为必测项目,表3 项目为选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对污水处理厂以及COD、氨氮重点总量减排环保工程及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要同时监测COD、氨氮等的去除效率。
废气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 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确定。
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流量。对重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环保工程设施,要同时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去除效率。
2、特别要求
对本地环境安全有重大隐患的典型特征污染物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四)监测时间和频次
监督性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每季度一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至少每月监测1次,总监测次数不少于4次。
(五)监测布点与采样
1、监督性监测
废水污染源:一类污染物的监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其他污染物的监测,在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布点采样、分析。对于本地区重点COD和氨氮总量减排环保工程设施的进出口均需布点监测。
废气污染源:每个废气排放设施均须布点监测,一个排放设施有多个排气通道的,要分别布点监测;脱硫脱氮(硝)设施的进、出口均须布点监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均须监测污染物浓度和废水流量,并计算污染物去除效率。
对于所有的废水或废气监测点(包括进口和出口),在采样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
2、比对监测
废水:在靠近自动监测采样装置的位置进行人工采样,并和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同步。
废气:采样位置按照GB/T 16157-1996 等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与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EMS)测定位置靠近但不干扰CEMS正常取样,不能从CEMS 排气装置处直接采样监测,手工和自动同步采样。
(六)质量保证
1、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 373-2007)的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等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监测工作应该在稳定的生产状况下进行,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时间和工况负荷等参数。环境监察部门负责调查所监测企业的每季度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季度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的调查区间可视情况调整为上个季度第三个月11日起至本季度第三个月10日止。每季度结束前完成当季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的调查、以及下一季度的生产安排,并通知环境监测站。
3、每次监测时,监督性监测每个测点监测一天(连续生产企业)或一个生产周期(间歇性生产企业),废水监测4到6次,在一天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各监测项目的日均浓度和日累计废水排放量;废气监测3次,获得各监测项目的小时平均浓度和小时废气排放量。结合工况负荷、生产时间等以及季度和年度的平均工况负荷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排工程设施对主要污染物的去除率等。
比对监测时,对每个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手工和自动至少同步采样监测三次,可安排和监督性监测同步进行;对于CEMS,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和氧量至少获取6对数据(其中仪器法可选取不小于2倍自动监测设备响应时间期间的平均值为1个数据,化学法以一个样品的采样时间段监测值为1个数据),颗粒物、烟气流速、烟温至少获取3对测试断面平均值数据。
4、应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执行。
5、市站要加强对各县(市、区)站污染源监测的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核查监测,加强质量管理检查和质控考核。配合省站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定期巡检和抽测,保证数据质量。
(七)监测任务分工
市监测站承担辖区内除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以外的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监察支队要协助市站完成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八)监测结果报告
1、市监测站在每个季度的第三个月15日前,向省站报送监督性监测和比对监测数据(用国家下发的数据库),数据录入、上报要求采用总站开发的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
对于未开展监测的国控企业及排污口,需逐一说明未监测原因。永久性关停、季节性停产、临时停产等原因未监测的企业,需辖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并经省厅确认。对于平时无废水外排的国控企业,由负责监测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督促其在外排废水时通知监测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
2、市监测站按季度编写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情况与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合格情况等进行分析,列出超标企业名单,并于下一季度5日前报送市环境保局和省站。
市监测站在监测中发现严重超标的,以及比对监测不合格的,要及时向市环保局报告,随测随报。
3、市环境监测站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十、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一)监测范围
按照省厅印发的《2011年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执行(在名单印发前按上年名单执行,2011年名单在下发后的下一个季度开始执行)。
(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同“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要求。
(三)监测项目
同“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要求。
(四)监测时间和频次
同“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要求。
(五)监测布点与采样
同“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要求。
(六)质量保证
同“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要求。
(七)监测任务分工
市监测站承担辖区内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八)监测结果报告
1、各市(州)站在每个季度的第三个月15日前,向省站报送监督性监测和比对监测数据。
对于未开展监测的国控企业及排污口,请逐一说明未监测原因。永久性关停、季节性停产、临时停产等原因未监测的企业,需辖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对于平时无废水外排的国控企业,由负责监测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督促其在外排废水时通知监测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
2、市监测站按季度编写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情况与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合格情况等进行分析,列出超标企业名单,并于下一季度5日前报送市环境保局和省站。市站在监测中发现严重超标的,以及比对监测不合格的,要及时向市环保局报告,随测随报。
3、市环境监测站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十一、市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按照市环保局下达的市控重点污染源,各县级站负责辖区内市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第三部分 专 项 监 测
十二、“环境保护三下乡”环境质量监测
(一)饮用水水源监测
1、监测范围
划定了保护区的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
2、监测指标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监测项目:必测项目:pH、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硬度,生物综合毒性。发现问题时,应开展加密监测,并增加选测项目。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监测项目:必测项目: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生物综合毒性。发现问题时,应开展加密监测,并增加选测项目。
3、监测时间、频次
年度监测不少于1次。
4、任务分工
各县级站负责辖区内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二)环境空气监测
1、监测范围
各县(市、区)选择辖区内不低于5%有代表性的乡镇,优化布点开展乡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其中,国家、省级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集镇居住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乡镇必须纳入。
2、监测指标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
3、监测方法
固定式自动监测、移动式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
4、监测时间、频次
移动式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点位于3~10月监测一次,连续监测5天,11月监测一次,连续监测5天。
5、任务分工
各县级站负责辖区内乡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三)声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各县(市、区)选择辖区内不低于5%有代表性的乡镇,优化布点开展乡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其中,国家、省级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集镇居住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乡镇必须纳入。
2、监测指标
昼夜等效声级
3、监测方法
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暂行技术规定》执行。
4、监测时间、频次
全年监测一次,每次24小时。
5、任务分工
各县级站负责辖区内乡镇声环境质量监测。
(四)数据上报及提交成果
各县级站于2011年11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监测数据上报市环境监测站。市环境监测站于2011年12月20日前,将各县级站上报数据汇总统计后,集中上报省站综合室,数据上报格式沿用原有格式。市环境监测站于2012年1月底以前编制完成市辖区内的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并上报省站。
十三、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考核
(一)考核范围
按照环保部、财政部文件《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18号)和2011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的要求,省、市、县三级环境保护机构共同对享受国家转移支付财政补贴的我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42个县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工作。我市涉及万源市。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
考核内容包括县域环境状况和自然生态状况。考核指标见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