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标类别
|
考 核 内 容
|
得分情况
|
|
(一)总量减排
(12分)
|
1.领导重视。争取党政领导专题研究解决总量减排工作会议两次以上,督促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垃圾处理厂建设和正常运行。(1分)。
|
|
|
2.成立领导机构。成立总量减排领导小组;争取每半年召开一次总量减排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分析会,定期发布辖区总量减排进展情况公告。(1分)。
|
|
|
3.二氧化硫年度净削减量大于或等于年度减排目标得3分;净削减量低于目标值按未完成目标任务比例扣分;二氧化硫排放量增长的得0分。(3分)。
|
|
|
4.化学需氧量年度净削减量大于或等于年度减排目标得3分;净削减量低于目标值按未完成目标任务比例扣分;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增长的得0分。(3分)
|
|
|
5.氨氮排放量小于控制量的得3分,排放量大于控制量的得0分(3分)。
|
|
|
6.各类报表和支撑材料上报情况。各类报表按时上报得0.5分,不按时上报1次扣0.5分,上报报表质量差的一次扣0.5分,支撑材料完整、上报及时得0.5分,资料不完整、上报不及时的,每个项目扣0.5分。(1分)。
|
|
|
(二)环评监管(10分)
|
1.环评及“三同时”执行率是否达到100%。出现1项(次)未执行环评及“三同时”的不得分。(3分)。
|
|
|
2.无越权审批、降级环评、不按程序审批及其他违规审批行为。有越权审批、降级环评、不按程序审批或其他违规审批的不得分。(2分)。
|
|
|
3.严格按照《规划环境影响环评条例》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该进行规划环评而未进行规划环评的或其他不严格执行规划环评的不得分。(2分)。
|
|
|
(二)环评监管(10分)
|
4.按时上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及电子文档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及电子文档。报表按季度上报,上报质量差或漏报、迟报的每次扣0.5分,不上报的不得分。(1分)。
|
|
|
5.行政审批事项即办件现场办结率达100%,承诺件按时办结率达100%。现场办结率未达到100%或按时办结率未达到100%的,不得分。(1分)。
|
|
|
6.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未建立行政审批管理制度不得分,行政审批管理制度不完善扣0.5分。(1分)。
|
|
|
(三)
饮用水源保护和监测管理
(10分)
|
1. 每季度进行一次水源地专项检查,形成检查报告。少一次扣1分。(3分)。
|
|
|
2.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无排污口,发现一家排污口不得分。(2分)。
|
|
|
3.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5%,农村建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0%,一项不达标,扣1分。(2分)。
|
|
|
4.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每半年召开一次关于环境监测工作管理专题会解决环境监测工作中的问题,形成会议纪要。每少1次,扣1分。全面落实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并形成执行报告。未落实制度扣1分,未完成报告,扣1分。(3分)。
|
|
|
(四)
环境监察
(10分)
|
1.认真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没有以政府名义成立领导小组扣0.5分,对上报质量差或错报、漏报、迟报专项行动安排意见、阶段小结、统计报表、工作总结的,每次扣0.5分;对上级交办案件不按规定查处并上报结果的,每件扣0.5分。行政处罚案件在复议或诉讼时被撤消或发回重新调查处理的,每件扣2分。(3分)。
|
|
|
2.完成治理设施监管和污染源自动监控。污染治理设施用电未单独安装电表,每家每套扣0.5分;缺运行记录,每家每月扣0.5分;缺治理设施物料消耗台帐,每家每月扣0.5分;未比对,每台每次扣0.5分;数据未上传,每台每月扣0.5分;停运每台每月扣0.5分。国控企业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每家扣1分。(4分)。
|
|
|
3.依法征收排污费和排污申报。不按程序,每家每次扣0.5分;不按标准,每家每次扣0.5分;不按时间,每家每次扣0.5分;国控企业缺报一家扣1分,其他企业缺报一家扣 0.5分。(2分)。
|
|
|
4.建立企业环境管理档案。未按时完成任务不得分,缺一家不得分,每缺一项扣0.5分。(1分)。
|
|
|
(五)
环境监测
(8分)
|
1.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情况。每违反一条扣0.5分。(1.5分)。
|
|
|
2. 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环境监测相关要求的情况。每违反一次(项)扣0.5分。(1.5分)。
|
|
|
3.城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5-11月每月1次,12月-4月每月3次)。每少1次扣0.5分。(1.5分)。
|
|
|
4. 地表水水质监测(每月1次,全年12个月)。每少1次扣0.5分。(1分)。
|
|
|
5.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日报制。只开展“五日法”监测的,此项不得分,每少1次扣0.5分。(1.5分)。
|
|
|
6.辖区内排污申报监测。每少1次扣0.5分。(1分)。
|
|
|
(六)
工业限期治理
(6分)
|
完成工业限期治理任务。未按期限完成任务的不得分。未进行全面验收的扣2分。仅下达停产治理通知书的扣2分。若一个县为两家及以上的,按分值比例进行考核。(6分)。
|
|
|
(七)畜禽养殖整治(6分)。
|
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限期治理任务。未按期限完成任务的不得分。未进行全面验收的扣2分。若一个县为两家及以上的,按分值比例进行考核。(6分)。
|
|
|
(八)
创模工作(6分)
|
1.做好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市级环境保护模范县城创建工作。没有创建工作方案的扣0.5分,没有创模规划扣0.5分,创建措施不到位的扣2分。无故未按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扣2分。(4分)。
|
|
|
2.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70%,没有达标的扣2分。(2分)。
|
|
|
(九)
农村环保和生态建设(6分)
|
1.创建工作。各县(市、区)按6%的乡镇指标数完成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原区政府所在乡镇须创建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生态小区、生态村、生态家园的创建工作,每少创建1个扣1分。(4分)。
|
|
|
2.使用好,管理好生态建设示范项目和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按时上报工程进度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各项工作,每少完成一项的扣2分。(2分)。
|
|
|
(十)
核与辐射监管
(5分)
|
1.加强对本辖区内放射源监管。对本辖区每枚放射源每年至少两次现场检查,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每少一次扣0.5分。(2分)。
|
|
|
2.对漏办《辐射安全许可证》的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作进一步清查,协助市局全面完成《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补办工作。每漏报一家扣0.2分。(2分)。
|
|
|
3.协助市局处理本辖区内辐射污染投诉事件。如发生群体事件和越级上访事件不得分。(0.5分)。
|
|
|
4.会同公安、卫生等部门制定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未制定的不得分。(0.5分)。
|
|
|
5.发生辐射安全事故时,如当地环保部门处置不恰当、上报不及时,则5分全扣。
|
|
|
(十一)
法规宣传(5分)
|
1.法制建设。加强法制建设工作,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高案卷办理质量,完善内部审批审查制度,统一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若有一件处罚不恰当的案件扣1分。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环境意识,并将企业作为重点宣传对象,没有环保法律法规宣传的扣1分。(2分)。
|
|
|
2.创模宣传。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创模信息,介绍创模进展,在城区集中地带和重要地段制作广告宣传牌,营造良好的创模社会氛围,鼓励和动员全体市民共同参与。未完成该项工作扣2分。(2分)。
|
|
|
3.开展“6·5”世界环境日、环保世纪行、绿色学校(社区)创建等专项活动。上述工作缺一项扣1分。(1分)。
|
|
|
(十二)
信访工作(3分)
|
1.及时处理市委书记信箱和市长热线的交办件。对交办信访件不按期回复的,每件扣1分;回复质量差的,每件扣0.5分;处理意见未落实的,每件扣1分。(2分)。
|
|
|
2.办好初信初访,减少重信重访。同一事由重复集访的,每重复一次扣0.5分,到市、赴省重复来信来访3次以上的不得分。(1分)。
|
|
|
(十三)信息报道(3分)
|
积极主动开展好信息收集、整编、报送工作。对迟报、缺报的,每次扣0.5分。对漏报、瞒报重大紧急信息的,每次扣1分。对未完成“被采用信息条数”者则3分全扣。(3分)。
|
|
|
奖励加分
(加分不超过5分)
|
1、受到市环保局表彰奖励的,每项(次)加0.5分。
|
|
|
2、受到市委、市政府、省环保局及以上表彰奖励的,每项(次)加0.7分;受当地县(市、区)委、政府表彰的,每项(次)加0.3分;表彰奖励分一、二、三等奖的,从最高分数依次递减0.1分。
|
|
|
扣分
(扣分不超过5分)
|
受到市环保局、省环保厅、国家环保部及当地党委、政府及以上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
|
|
合计得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