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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闲置放射源进行统一收贮的通知 达市环发〔2011〕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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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办公室张毅
创建于2011-11-09, 周三 15:11 发布于2011-11-09, 周三 1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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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对闲置放射源进行统一收贮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第449号令第三十二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1号令第三十八条和省环保厅《关于对达州市闲置放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川环函[2010]1080号)文件的要求,在放射源闲置或废弃后3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目前,我市各水泥厂机立窑停产均已达三个月之上。因此,市局决定对闲置放射源进行统一收贮。各县(市、区)环保局要立即督促各相关企业填写《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并在3月底前上报我局,以便省厅进行统一收贮。
附:《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放射源 收贮 通知
抄送:四川省核安全管理局,达州市公安局,达州市环境监察
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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